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具有投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一个公司在某地的代表,代表总公司在那里开展业务,可以从事与公司相同经营范围的业务,但其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根据招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对于公开招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有权利参与投标。但是对于邀请招标,如果邀请的是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总公司的授权,也不能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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