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该条的规定是基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既然买受人选择了签约购买明知尚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且未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责任由谁承担,那么推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亦即标的物的交付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业已完成,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合同依法成立时标的物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是完全一致而又相辅相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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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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