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补偿是通过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应当由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共有人委托其中一个共有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如果征收单位仅与其中一人签订协议,事后并未经其他共有人对其签订协议的行为进行追认,该安置补偿协议并不对其他产权共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房屋所有共有权人应当一致同意以后才可以与征收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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