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也就是说只要征收基本农田都要由国务院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因此只要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老百姓在明确自己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而且地方政府没有取得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征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举报和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监察机关的查处,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追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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