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工程垫资而言,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相关部委是明令禁止的。比如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但是,《合同法》出台之后,在经济生产领域,国家鼓励合同有效性,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上述关于禁止垫资承包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从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看,对于垫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有效的。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垫资施工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施工企业调查核实发包人的资信情况,比如项目的真实性、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垫资担保,通过多种方式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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