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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2019.09.1217769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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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案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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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刘红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刘红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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