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只要是事实,那么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违法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主张,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又如如果高利贷存在砍头息(即借给本金的同时立即扣除当月利息的),则借款本金按照扣减砍头息的部分计算本金,等等等等。具体根据借条记载和实际情况去做进一步判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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