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须由婚姻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1)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患有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最迟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效力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决定或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决定或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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