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正常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都应当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不得以卫生计生部门证明、处罚通知单、生殖健康服务证等材料作为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户口的前置条件。因此未婚生育与是否能够为新生儿办理户口没有必然联系。婴儿出生后,婴儿的父母、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等都可以向婴儿常住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为婴儿办理户口手续。办理户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级司法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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