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知识。
我们常听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接索取的直索责任”,这个又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是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的来源,也来源于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利用一人公司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利用股东集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大权于一身,采用欺诈侵吞公司 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致使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便可利用此项制度,直接对一人股东提起诉讼。这也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保护伞,使一些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来庇护的不法股东,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也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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