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设立人在生前对于自己的合法个人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既然是个人的意思表示,那么是可以变更的,毕竟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遗嘱人也会根据新情况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新的安排。如果想变更遗嘱,需要注意一下事项:
1、要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 要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3、 如果立的是公证遗嘱的,必须用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遗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这一规定明确了遗嘱人可以用自己与遗嘱意思表示相抵触的行为来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如果变更,没有销毁旧遗嘱的话,就可能存在好几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继承时以哪一份为准呢?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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