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均需要携带身份证的原件,离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面是因为在进入法庭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身份、核验身份,并需要对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这样才能顺利进入法庭;另外一方面,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作为诉讼参与人,法庭均需要查明双方的身份,在无法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庭审便无法正常进行。如果真的出现未携带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丢失的情况的话,可以向法官说明情况,尽量出示驾照、户口簿、护照、社保卡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争取正常开庭,庭后补交身份证复印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不能查实身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你出庭。因此,建议要在开庭前确认相关证件,如果真的发现证件丢失,也有时间到派出机关进行补办或先申请临时身份证,以保证能够顺利参加庭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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