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谓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等;所谓禁止经营,是指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议各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了解该合同的范围以及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避免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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