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实践中通常是以公证的方式确定放弃遗产继承的效力。
首先,管辖问题。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其次,申请人的身份。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当事人人的居住地办理。
再次,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放弃遗产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最后,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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