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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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容留他人吸毒的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
谭元星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谭元星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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