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并不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要进行结婚登记首先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已满二十周岁、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其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是否迁户是男女双方的自由,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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