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有期限的,具体能否提交证据需根据案情来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民事诉讼中有举证期限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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