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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第三人证词法官会信吗

2019.08.261242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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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在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案件事实和己方观点的证据。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第三人的证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法官是否会采纳第三人的证词,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证人是否出庭质证。除了提交证人的证词外,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质证,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是否与提交证词一方存在利害关系。比如证人是提交证词一方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官是否会采纳第三人的证词,关键是看证人所做的证词是否客观全面,且证词的内容能够与案件提交的其他证件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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