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他人可以代收债务,但是也没有禁止,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债权人没有条件行使权力的时候,可以找人代收债务。根据民法的规定,找人代收债务属于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债权人可以签署委托书,委托书的签订必须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或者是被欺诈的情形,然后由代理人持委托书找债务人追偿债务,该代理人必须是具备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法人。
被代理人因不能完全履行收债义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债权人)自行承担。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债务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但是一旦债的关系成立,债权人有权利向债务人收取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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