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往往从签订合同开始,购房者就被开发企业视为业主,同个小区邻居也开始设立业主微信群,但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购房合同备案后也还不能称为业主。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根据这一条文,业主身份应当是经过最终的产权登记,也就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才取得。但实践中大量存在虽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已经因实际交房入住等原因开始接受物业服务、缴纳物业费的情况。因此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将业主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规定在几种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也应当认定为业主。具体的说包括:1、因法院、仲裁委裁判或政府征收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2、因继承、遗赠原因取得房屋产权的。上述两种情况下,不需要办理产权证,而是从法院判决生效、继承开始时就具有了业主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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