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准备有关书面材料,如股权继承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然后到公证机关进行提交,由公证人员进行办理,按照指示进行操作即可,最后到股权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备案即可。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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