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哪个为准?这个问题首先要看附件与合同的形成时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附件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附件为准,实务中最常出现的是补充协议。上面说的这种补充协议建议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如果合同与附件同时形成,分不出先后怎么办?一般应以本合同为准。以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
1.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同等效力。
2.合同文意出现分歧,对提供制式文本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3.如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
上面说的是主合同与附件冲突时如何确定,下面再拓展一个,如果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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