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交易以及商业行为的繁荣发展,合同慢慢的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保障性契约,那么有哪些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呢?无效从理论上讲当然是绝对无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人可以去提起无效之诉。
无效之诉的主体只能限定在当事人,除非是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个时候受损害的第三人才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可以看到,大部分有资格要求合同无效的人都应该是合同的签订当事人,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任何一个合同无关的人都可以要求合同的无效这不仅会带来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还会扰乱正常的商业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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