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认为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应当考虑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时,以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所以,违反基本原则会导致格式合同无效,格式合同被判定无效后,相关当事人就会受到相应的损失,这样是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所以,了解格式合同效力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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