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纠纷事故本身各方的责任比例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只是权利方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代位方进行索偿活动,并不会对被索偿方造成特别的影响。
举个例子,假设B已经对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在一起交通事故中A对B的车辆造成了损害,那么因为该起交通事故,B同时获得了要求A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和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的权利,如果B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就享有了对A代位追偿的权利,这个权利的范围应当小于或等于保险公司对B赔偿的金额范围。所以侵权人在事故中只用承担一次侵权赔偿责任,不论是直接向被侵权人赔偿还是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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