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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

2019.06.115002次播放债权债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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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力。举个例子,A是B的债权人,但B为了避免偿还A的债务,将名下的财产以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转让给了C,导致B无法足额偿还A的债务,那么A就可以撤销B将财产低价转让给C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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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余韵佳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余韵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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