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就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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