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定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某精神病人涉嫌犯罪而被刑事立案侦查,后以司法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而免于起诉和处罚。虽然听起来很耳熟,但是我们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究竟是什么意思?今天就来简单解释一下。
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的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并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根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等具体情况又细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那么就有可能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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