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资一方并不当然享有房屋产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谁就享有房屋的产权。但如果出资人有证据证明房产登记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房产归属,一般要提供以下证据:
一、出资人与登记人关于房产归属的书面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出资人因个人原因无法进行房屋登记的,关于房产的归属约定可以直接证明房屋的实际归属。
二、出资人实际出资的证明,一般包括支付首付款、交易杂费、税费以及按时偿还银行按揭款的转账记录。
三、出资人具备房屋所在地的购房资格的证明。
以上便是出资人追回房屋所有权的基本证据,这里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就归谁,如果出资人想突破法律一般规定,就一定要事先进行法律风险规避,留存好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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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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