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所以非法集资不是一种涉嫌犯罪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业务员是否承担刑带责任需要看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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