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无论谁写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约定的效力问题: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对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4、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5、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6、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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