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伪卡交易中,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工具和手段复制持卡人的银行卡和摄取交易密码后将持卡人的存款轻易盗取,比如在ATM机上偷安装摄录复制设备。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持卡人往往是直到发现存款不见了才知道出问题了,而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往往也需要一段时间,持卡人的财产损失能否向银行主张赔偿呢?
首先,在这类案件中,持卡人既可以选择基于储蓄合同关系主张银行未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构成违约,请求银行承担继续履行存款兑付的合同义务,也可以选择主张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银行承当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不论是选择哪种法律关系进行主张,核心关键点都是判断银行是否违反了保障账户安全的义务。一般出现以下情形即可认定银行违反了保障账户安全的义务:未提供具有较高防伪功能的银行卡;未采用安全有效的设备、系统和技术;所采用设备、系统和技术是不具备防止窃取卡内信息和密码的功能;支取设备是否具备辨识伪卡、交易的功能;未及时履行通知和告知风险的义务;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未尽到了审慎审核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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