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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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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