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房后可能由于多种原因,会出现想要退房的想法。但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的要求不履行或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能退房呢?
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和平协商,达成退房的一致意见,当然可以退房。但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少,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第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五,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六,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七,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
第八,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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