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冒用者姓名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姓名权是公民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和对外擅自使用姓名的禁止权,因此,任何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与目的的使用、冒用他人姓名对外从事活动的,均构成姓名权侵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只需举证证明行为人以干涉或者盗用、假冒等不正当方式使用了自己的姓名,且被使用的姓名能够唯一地指向自身,或者足以让一般社会公众误以为指向权利人本身的,侵权责任即可成立,如因此遭受损失的,还应举证证明损失事实。因此,建议被登记的朋友,尽快提起姓名权侵权纠纷,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撤销被冒用姓名的工商登记,不要寄希望找工商局或者告工商局行政违法,因为工商局对申请人的材料只作形式审查,不负真实性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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