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免费查看物权保护因果关系的上诉状【简易版】
免费查看物权保护因果关系的上诉状简易模板
免费查看物权保护因果关系的上诉状精选文档
免费查看无因果关系上诉状如何写
免费查看无因果关系上诉状怎么写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