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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019.10.102477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视频内容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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