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公司最终受益人一般应该指的是股东,而且大部分公司会认为依据控股股东追溯到的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受益人,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条,股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加强股权、股东的管理,避免和杜绝代持、隐形股东,通过穿透的原则识别出最终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实际上从最终受益人这个概念就可以看出有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有可能并不是公司当中任何人的情况,公司的大部分利益都被悄悄的挪用走,建议这种情况发生时应该及时举报并且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帮忙处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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