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孙子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对于这一现象是否有法律约束其实很多人的概念里是空白的。
首先,依照法律,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照顾隔辈人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婚姻法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需要大致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1 被抚养人(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2 被抚养人(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
3 抚养人(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
具备上述3个条件,老人才具备抚养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但如最初所说,这不是强制性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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