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并不会主动进行确认,而是要由相关的人提出申请。那么实践中谁能主张合同无效呢?
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需要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来分别进行分析。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2)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一般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3)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受限制,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均可以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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