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必要、有益的补充。当他人控制和操纵公司,公司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它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一样,除有自然死亡之外,还有宣告死亡制度,法人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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