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肯定会因此受到损害,该损害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因此,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只能是离婚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第三者不属于此项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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