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警确定当事人责任后,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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