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警确定当事人责任后,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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