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处理:
(1)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2)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3)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