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除名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解除企业隐名股东协议
免费查看如何解除挂名股东协议
免费查看解除隐名股东转让协议
免费查看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协议书
免费查看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
免费查看解除隐名股东合作协议书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