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哪些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解除股东资格除了一般条件与法律关系外,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
第一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第二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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