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保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意思就是说在诉讼前、诉讼中或者执行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原因可能到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他人的严重损害,则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用以避免当事人一方将股权转让或者低价变卖,保障公司股东的股权能顺利进行执行。
事实上,在股权保全的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法律文书或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则我国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拍卖变卖而来的价款用于偿还相关债务,这些都是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被执行人的股权也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股权持有人不得随意抵抗,否则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更多的一个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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