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被告需要准备答辩状以及支持自己要求的相关证据,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需要准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证人证言等。
离婚诉讼中,到法院开庭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可携带临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除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可以根据诉讼情况,携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例如:
(1)对方要离婚,提供证据证明你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您如果不同意离婚,应准备证据证明你们感情没有破裂。
(2)您的婚前财产,分割时应属于你本人,但对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你也应准备证据证明你的主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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