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问题,最高院在2004年出了《<婚姻法>解释(二)》,针对彩礼返还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给出去的彩礼,有三种情况可以往回要:
一,就是没有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下,给了彩礼就是没领证,或者就是办了仪式但是也没有领证,这都属于可以要求返还的一个法定情况;
二,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通常就是先领证,但是没有办仪式,或者呢房屋还在装修等等,没有办入住等原因,没有开始住在一起,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退的。
三,最后一种情况就是,领取结婚证之后,因为彩礼的问题,导致给付彩礼这一方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大的困难了,那么这个时候,彩礼也可以退还。
但是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下,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不能要求退还彩礼。
实践当中啊,有时并不是一刀切的。比如说女方拿到彩礼以后,拿着这个彩礼钱,用于办婚妙照,给双方买了结婚用的衣服,宴请,为双方共同的事务开销了一部分,那么这部分是要扣除不予退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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